海宁企业商标变更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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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企业商标变更如何办理?

作者:嘉兴成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35:46

常见的公司变更有哪些?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在公司不断经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内容有可能会发发生一定的调整,例如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常见的公司变更有哪些?希望对您有帮助。

1、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取得相应的核准通知书,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变更是必须要经过申报批准的,需要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文件。

2、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是必须要经过申报批准的,需要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及许可证复印文件等,公司经营范围一般变更的比较少,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资金变更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文件,并需要验资机构出示验资证明文件。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是要减少注册资金的,则需要提交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实收资本变更需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

5、公司经营住所变更,公司经营住所变更需要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文件,房屋如果是租赁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文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信息。法律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并且需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文件。

7、公司类型变更,法律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并且需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文件。

8、公司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规定变更公司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并且需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文件。

9、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文件。

10、公司股东变更,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文件以及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文件。法律规定变更公司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并且需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嘉兴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最好不要做为嘉兴商标注册,以防被驳回申请。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商标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想进行商标驳回原因查询,该怎么去查询呢?商标在驳回的时候会下达一个驳回通知书的,就有驳回的原因,所以说是不用查询的。嘉兴商标注册的办理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是有一定驳回的风险的。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那怎么避免商标被驳回呢?

1.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过或是有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因为在国内是秉承着注册在先原则的。

2.不能有夸大宣传的,具有欺骗性,误导消费者的

3.不要缺乏显著性和主体的。

4.避免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名称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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