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专利申请类型有哪些?
品牌是经营者的旗帜,是区分不同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愿意建百年老店的企业,希望能获得合法有效的嘉兴商标注册证,保护自己的品牌建设,为自己的商誉积累搭建一个载体。但是,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涉及法律规则和他人权利,要取得商标注册证,需要依靠专业服务和申请人的坚定信念。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商标注册证最终取得,一般为18个月左右。
异常和可能的程序包括: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这些程序将持续两年以上。最顺利、最幸运的是那些没有经历这么多手续的人。在我国,目前商标申请的成功率不到46%,也就是说,只有不到46%的申请商标在9个月内通过初审并获得初审公告。其他申请,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不予公告。
根据本决定,申请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取得初步审批公告的46%以下的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对已经注册5年的商标,商标局还可以作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他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也要经过司法审查,即进入诉讼程序。总之,为了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可以办理异议、无效、复审、诉讼等手续。这充分体现了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特征,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特征。因此,专业知识和经验是非常重要的诚信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可以提高成功率,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嘉兴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嘉兴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嘉兴商标注册:
(一)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的,只因商品本身的性质、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很难完全避免上述情况,容易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工作。商标局人力有限,无法为每一位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往往需要了解一段时间的商标注册过程和注意事项,这大大降低了效率。
委托商标代理是不同的。本机构不仅能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全面的咨询服务,而且能快速、准确地制作各种申请文件,节省您宝贵的时间。你知道,时间就是生命!由于申请人不具备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的任何环节都难以处理问题。
而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过程,可以帮助委托人尽可能避免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即使存在问题,也能及时为委托人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注册过程复杂,注册周期长。在整个申请期内,商标代理人将及时通知委托人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进入初审公告后,对被代理人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代理人应当帮助其收集充分的证据,进行有力的抗辩。注册成功后,商标代理人将及时、安全地将《商标注册证》交给委托人。
当然,商标期满需要续展或者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的,在商标代理人的及时提醒和协助下,可以解除委托人的职务。老实说,我们应该委托专业机构申请商标注册,这样既省时又省心。在申请客户注册商标之前,您可以先到社会标准网站,并使用[近似查询]来检查文本商标是否相似,并使用[智能图像查询]来检查图形商标是否相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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